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6部分:家具》—国家标准实施介绍

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 2015/06/18

GB 5296.6-2004《消费品说明 第6部分:家具》国家标准于2004年1月16日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标准属国家强制性标准。为了使家具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能够及时、正确了解掌握标准规定的有关内容及要求,以便认真贯彻实施,因此对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及要求以及如何编制家具使用说明等方面作基本通用的实施介绍,供有关家具企业参考。


一、标准起草的目的

  家具是大宗耐用消费品,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多年来我国的家具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家具已经从有一个传统产业发展成为一个机械化生产为主,门类品种齐全,基本上能够满足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是一个蓬勃发展的重要轻工产业。同时,我国的家具出口产值也逐年递增。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民安全卫生意识的增强,人们越来越注重家具的产品质量,用料质量和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方面的知情权,目前家具市场上部分家具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为了片面追求利润,家具用料以假充真,质量低劣,产品工艺质量粗制滥造,有害物质超标严重,对此消费者反映强烈, 已经成为社会关注和投诉的热点之一。为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起草编制了《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6部分:家具》国家标准,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布。本标准是继家用电器、化妆品、纺织品、服装和玩具之后的第五种产品的使用说明的标准要求,随着标准的发布、宣贯及实施工作的开展,能促进我国家具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家具企业的诚信度和产品质量,有利于我国的家具使用说明规范与国际接轨,有利于广大家具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有利于家具产品避免使用时危及安全、健康事故发生,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家具损坏,有利于防止对消费者的欺骗,有利于产品出口,打入国际市场,同时也有利于对进口家具的规范管理。


二、标准规定要求

  GB 5296.6-2004有关家具使用说明的国家标准是继GB 18584-2001有关木家具有害物质限量的国家标准之后又一个涉及面广,适用于各类家具的标准规范文件,每个家具企业都应该执行贯彻。为此就本标准的有关内容及要求做基本介绍,作为企业实施中参考。


(一)标准实施的适用范围
  1、本标准前言规定了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对2004年10月1日前,生产的产品实施过渡期为一年。这是标准考虑到实施的时效性。一方面是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产品的库存量及标准贯彻实施的需要时间,另一方面是标准对市场的规范起到一个标准发布、宣贯、实施的过渡期限要求。

  2、本标准适用范围(1)适用于编制各类家具使用说明。这方面应包括编制国外进口的家具产品使用说明。


(二)标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的第3章和附录A是编制家具使用说明的基本要求和内容要求。基本要求主要有:
  1、标准(3.1)规定出售的家具必须提供家具使用说明,提供的形式可以以标签、标牌、使用说明书等。
  2、标准(3.2)规定家具使用说明中的家具名称应反映家具真实属性,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未有规定的家具应使用家具行业的常用名称。由于我国的家行业生产的家具种类和品种较多,有关家具的常用名称至今只有QB/T 3914-1999(原GB/T 3330-82)《家具工业常用名词术语》行业标准,标准中规定了家具分类和品种分类的名词术语和解释,但是已经不适应我国家具行业的现状和发展需要。为此在附件1中提供了《家具的分类》材料,比较详细地对目前的家具进行了分类,并按分类引用了部分家具标准,具体可以参照相关标准中的名称。
  3、标准(3.3)规定了使用说明应明确介绍家具用途和适用环境条件等。并根据家具的特点给出结构、材料、性能、型号规格、安装、使用和保养的方法、要求等,详细内容按附录A的规定内容。
  4、标准(3.4)规定了出售或交付的家具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并对符合性的要求和指标给予说明。
  5、标准(3.5)规定了家具所用的主要材料中有害物质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范围内,并应对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防护措施等内容。

  6、标准(3.6~3.11)规定了一些如:使用说明书与产品结构、材料等改变时应相应修改;使用说明可以按具体家具编制或分类、品种编制、家具生产日期、广告宣传材料中内容相一致和使用说明出版日期等要求。


(三)标准的其它要求
  本标准除基本要求内容外,其它章节主要是在编制使用说明时,规定了使用说明采取的提供形式,编制文字、内容表述、印刷、评价等方面的要求。主要规定有:
  1、标准(4)规定了家具使用说明提供的位置、方式和形式,并可以采用的一种或多种方式等。
  2、标准(5.1)规定了中文与外文的区别要求,以及中文应采用国务院颁布的简化文字。销往国外或港澳台可以用繁体字。
  3、标准(5.2)规定了使用说明内容表述应有利于使用者正确、快速、通俗易懂。
  4、标准(5.3)主要规定了符号、计量单位等应符合国家法令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5、标准(5.5)规定了使用说明书的印刷材料应清晰、整齐、结实耐用的要求。
  6、标准(5.6)规定了使用说明书印刷的规格、装订等要求。
  7、标准(5.7)规定了对涉及安全方面的家具使用说明除编制安全使用内容说明外,并有醒目提示位置或标识.
  8、标准(5.8)规定了使用说明的内容编制,应按具体家具的特点对附录A的内容加以增减等。

  9、标准(6)规定了使用说明书编写质量的评价要求。其要求是按照GB 5296.1-1997《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国家标准 附录A的相关内容及表A2的要求执行,本条款属于提示的附录。


  (1)附录A主要是使用说明的评定的方法、评价要求。主要内容为:评定的方法(A2)可以采用专家研究(A3)和(或)产品消费者小组评测(A4),并根据对编制的使用说明(书)应包括的基本内容,进行符合度表(A.1)和评价表(A.2)进行检查评价。
  (2)表A1《符合度表》主要是通过对使用说明(书)的编制内容从识别、产品规范、使用前准备、操作说明、视觉和(或)听觉信息、维修、保养和清洁、安全和健康、信息的一致性8个方面采用满足(+)、不满足(-)和不适合(0)的方式进行评定。
  (3)表A2《评价表》主要是通过对使用说明(书)的符合度检查,根据容易识读、信号、正文和术语、表述原则、语言、图解说明、图形符号、表格7个方面要求采用很好(++)、好(+)、一般、可接受(#)、差(-)、很差(--)、不适用(0)方式进行结果评价,并通过检查作出评价陈述报告结论。


(四)附录A的内容要求 

  本标准中的附录A是作为规范性附录,是标准整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要求与标准文本中规范性要素具有同等的效力,应符合和实施。 附录A主要是对家具使用说明的主要内容要求。
  1、附录A(A.1)规定了9个方面的内容要求,分别为家具名称、用途、适用范围(可以删除)、品种、规格型号,使用环境及安全、执行标准编号和生产日期。
  2、附录A(A.2)主要是基本描述家具产品的工艺结构、使用特性等方面内容。没有这方面其它要求或工作原理,可以不作描述。
  3、附录A(A.3)规定了主要的技术性能和技术参数,各类家具的主要技术性能和技术参数,一般是指功能尺寸、力学和理化性能,以及安全卫生的技术参数要求。具体的要根据各类家具的相关标准中要求编制主要技术特性内容。
  4、附录A(A.4)规定了家具的外形尺寸要求,这一条与(A.1)中品种、规格型号结合起来编制一个表格的形式列出。
  5、附录A(A5)规定了家具主要原辅材料的名称、特性、等级和使用位置等内容,这里指的主要材料一般情况下应至少包括基本材料、表面装饰材料或填充材料。凡涉及有使用涂料及胶粘剂和人造板材料应有明确达到相关有害物质标准中的控制指标内容。
  6、附录A(A6、A11、A12)规定了安装、开箱和安装图的要求,一般情况下,主要是指拆装式由客户自行安装调试的家具,如果有则应该提供按要求编制相应内容。
  7、附录A(A7、A8~A11)规定了家具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故障排除、日常保养、搬运或贮存和开箱检查的要求等内容。

  8、附录A(A13~A14)规定了家具产品的质量等级、生产(或经销)企业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等事项。这些内容可以在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质量保证书(卡)上提供。同时使用说明中应提供:企业名称(是指生产者、经销者、进口代理商等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或电子信箱)等。


以上是对《消费者使用说明 第6部分:家具》标准的基本要求和内容的介绍,供有关企业在执行工作中作为指导和参考。有关标准实施可以参照附件1和附件2的内容,结合本企业的具体家具产品特点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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